2011-07-02

懷孕生產的補助津貼

今天早上坐計程車,司機看我大肚,開始跟我大聊生育津貼。他說在台北市只要生小孩就給2萬元,不過要父母雙方都在台北市設籍滿2年。這激起我的好奇心,因為之前都沒有好好研究生個小孩到底有哪些補助和津貼可以拿,這就成了我早上的功課之一。

一查之後,發現司機說錯了啦!! 是可以拿2萬元沒錯,可是只要有一方在台北市設籍滿1年就可以囉!之後又開始survey其他的補助,目前總共瞭解了下列幾項:台北市生育獎勵金、台北市育兒津貼、勞保局生育給付、產假薪資津貼。為了怕自己過沒幾天又忘掉,所以乾脆整理起來,以後忘了可以看。

台北市政府祝你好孕專案:http://born.igd.tw/proj.php
 

  • 台北市生育獎勵金
【每胎2萬元生育獎勵】
‧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,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臺北市一年以上,且有居住事實,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‧http://www.ca.taipei.gov.tw/ct.asp?xItem=1285892&ctNode=38628&mp=102001
        

  • 台北市育兒津貼
【5歲以下孩童、月發2,500元育兒津貼】
1.採申請制,父母及兒童(新生兒除外)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,最近1年經稅捐機關核定所得申報稅率未達20%,且未領有政府同性質補助或公費安置。

2.備妥申請表(父母雙方共同簽章)、戶口名簿影本、父或母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,以郵寄或親送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。
http://born.igd.tw/proj.php
        

  • 台北市免學費補助
【5歲免學費補助】‧設籍北市的5歲幼兒(就讀大班的兩學期),每學期減免1萬2,543元學費  ‧http://born.igd.tw/proj.php
        

  • 勞保局生育給付
【勞保滿280日給勞保投保薪資30日生育給付】‧請領資格:
   (1)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   (2)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(所謂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大於20週但小於37週,或嬰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但少於2500公克。)
   (3)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(1)或(2)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‧給付標準:
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‧申請有效期限:
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,自被保險人分娩當日得請領之日起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‧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%2FyFoGONuD%2FY%3D
        

  • 產假薪資津貼
‧【含例假日8星期=56天】‧勞基法第五十條(產假及工資)‧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。 ‧http://forum.yam.org.tw/women/backinfo/career/law/law_01.htm

另外,爸爸也有3天不扣新的陪產假,但也有相關規定:
  • 陪產假
‧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,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,雇主應給予。陪產假期間。陪產假3日工資照給‧請假期間為生產日前後共5日‧http://laws.cla.gov.tw/Chi/FLAW/FLAWDAT0201.asp

發現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裡面的第四章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」,對於很多女性相關假別都有非常清楚的說明,像:生理假、安胎假、產假、育嬰假,真是好物啊!!

第14條  (生理假)
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,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。
生理假薪資之計算,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。

第15條
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;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一星期;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五日。
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,依相關法令之規定。
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、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,依相關法令之規定。
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,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。
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。

第16條
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,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,但不得逾二年。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,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,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。
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,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,免予繳納;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,得遞延三年繳納。
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,另以法律定之。
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17條  (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)
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,申請復職時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,雇主不得拒絕:
一、歇業、虧損或業務緊縮者。
二、雇主依法變更組織、解散或轉讓者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。
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,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,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。

第18條  (哺乳時間)
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,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。
前項哺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
第19條  (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)
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,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,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:
一、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;減少之工作時間,不得請求報酬。
二、調整工作時間。

第20條
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;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全年以七日為限。
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,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。

第21條
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,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
第22條  (配偶未就業之規定)
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,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。但有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

第23條  (托兒設施或措施)
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,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。
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,應給予經費補助。
有關托兒設施、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

第24條  (離職者之再就業)
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、懷孕、分娩、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,應採取就業服務、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。

第25條  (雇主之獎勵)
雇主僱用因結婚、懷孕、分娩、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,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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